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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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侵害残疾儿童自愿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权利的通知

时间:2015-07-20   作者:徐州市残疾人康复协会办公室  【原创】       阅读

徐残发201526

 

关于严禁侵害残疾儿童

自愿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权利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

残疾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是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重点之一,规范化实施正在不断强化推进之中,深得广大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欢迎。但是近期,不断出现残疾儿童家长向省、市残联来信来电反映个别县(区)残联或机构限制其自愿选择定点机构与康复服务项目的问题,在市残联作风会上也发生了家长当场反映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实施的公平、公正性和残联管理服务的良好形象。

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不正当限制或侵害残疾儿童自愿选择适合的定点机构或康复项目的行为,立即纠正和坚决制止,严防腐败的发生。在实施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不得未经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随意指定定点服务机构。

2、任何人不得限制或阻挠服务对象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通过有关机构按照省标准认证的康复机构的权利。

3、服务对象选择定点机构的康复项目类别与儿童残疾类别必须相符,不得超类别选择康复机构。不相应的,立即禁止。

多重残疾儿童应在专业人员的帮助和建议下,按照优先康复类别选择相应类别的康复机构。

4、任何机构不得超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的服务类别范围,接收服务对象。

5、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限制资金支持或不及时支付服务经费。

6、不得以其他方式或手段影响限制或侵害服务对象自愿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

7、不准索拿卡要,不得收受机构馈送,杜绝违规越权行为。

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市残联将对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今后还将进一步完善来信来访专项统计通报制度。各地残联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享受服务对象权益,从根本上杜绝侵害服务对象自愿选择服务机构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残疾儿童权利。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