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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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残发(2014)43号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

时间:2015-07-20   作者:徐州市残疾人康复协会办公室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残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617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免费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医疗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原则,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逐步提高对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健全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及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  探索构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完善购买服务运作机制。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0—6岁残疾儿童。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苏省户籍;

(二)2014年受助儿童为200711日后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

第七条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地区户籍;

(二)2014年受助儿童为200011日至20061231日期间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各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资金保障,省补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有条件地区可扩大补助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信息录入

第十条  每年1-2月为集中申报时间。监护人在残疾儿童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批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省辖市残联。

第十一条  省辖市残联对所辖县(市、区)《审批表》审批后,于310日前将一份《审批表》反馈县(市、区),一份留存。

第十二条  受助儿童基本信息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数据库)录报。

“省数据库”开通期间,县(市、区)残联将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填报录入,省辖市残联负责信息审核,省残联负责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 “省数据库关闭期间,对新确定需入机构、原先确定需转机构或出机构的残疾儿童,各级残联做好审批登记,并由定点康复机构填报《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于每月月底前报主管残联备案。

新入机构、原先确定需转机构或出机构的受助儿童,由县(市、区)残联将基本信息补录至省数据库

第五章  定点机构认定

第十四条  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办法且通过认证的各类康复机构可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省辖市残联负责辖区内康复机构定点资格的认定与取消,对定点机构一年一认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省残联备案,并将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录入“省数据库

县(市、区)残联对省辖市残联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提出复评申请,由省残联组织康复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复评康复机构的定点资格。

县(市、区)残联须与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各定点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任务等。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合格,省辖市残联应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借项目名义,套取补助资金;

(二)省定基本康复项目内,收取受助儿童费用;

(三)未按规定开展基本康复项目;

(四)康复服务满意率未达省定要求;

(五)违反省定工作要求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向省辖市残联提出取消康复机构定点资格申请,省辖市残联须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县(市、区)残联对省辖市残联回复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提出复评申请。

第六章  康复转介

第十八条  县(市、区)残联向受助儿童发放《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附件2,以下简称《救助卡》)和《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附件3,以下简称《转介单》)。

对异地康复受助儿童,受助儿童户籍地应做好康复转介工作,并按户籍地补助标准对异地康复机构给予补助(当户籍地补助标准高于异地标准时,按异地标准补助)。异地康复机构应为定点机构。

第十九条  受助儿童凭《救助卡》和《转介单》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按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要求,为受助儿童提供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受助儿童发生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受助儿童异地基本医疗保障康复的费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算或报销标准按苏人社﹝2010﹞479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工作。

(一)教育部门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和康复中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二)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转介;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六)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制定康复服务计划;做好服务对象的筛查、评估、审批、康复转介和数据库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认定、指导、培训和考核,制定机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受助儿童综合康复质量要达以下指标:

    (一)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二)康复训练总有效率达90%

(三)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100%

(四)肢体(脑瘫)儿童适配矫形器100%

(五)家长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达90%

(六)家长培训率1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5附件1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doc            

5附件3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doc

5附件4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doc

5附件2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doc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617日印发